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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健、陈佳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726民初2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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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民初2226号
  • 案件名称

    盛健、陈佳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门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盛健;陈佳尧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726民初2226号原告:盛健,男,1995年11月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陈佳尧,男,1996年2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盛健与被告陈佳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盛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佳尧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盛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佳尧立即偿还盛健借款本金及利息1037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佳尧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盛健与被告陈佳尧系朋友关系,2020年9月22日,被告以承包快递网点为由向原告借款16000元。当时原告手头上没有钱便在支付宝借呗平台直接借款16000元,用微信转账方式借给被告。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由原告代被告向支付宝借呗还款,被告从2021年2月至6月向原告还款,再由原告向支付宝借呗还款,自2021年7月起被告暂停还款,后续都是原告代为偿还。后期,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还款,被告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被告陈佳尧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盛健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被告身份资料、支付宝借款及还款详细记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证据,被告陈佳尧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上述证据中身份资料系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书证,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本院予以采信;支付宝借款及还款详细记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本庭当庭核对了原始载体(原告手机记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故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盛健与陈佳尧系朋友关系,2020年9月22日,陈佳尧因承包快递网点需要资金周转向盛健借款,盛健手头拮据又想帮朋友忙,告知陈佳尧只能通过支付宝借呗平台借款给他,但需支付借呗平台利息,陈佳尧予以认可。当日,盛健遂向借呗平台借款16000元,约定借款期一年,利息1552.04元(折算年利率9.7%),每月等额还款1462.67元。同日,盛健将借款16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陈佳尧,并将借呗平台借款详情告知陈佳尧。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还款期间,因陈佳尧无偿还能力,由盛健代为向借呗平台偿还;2021年2月至6月期间,借呗平台应还借款本息7313.35元,陈佳尧向盛健支付7125.34元,其中本金6499.4元,利息625.94元,该还款期内欠付本金188.01元,盛健补足后予以偿还;自2021年7月起,陈佳尧再未向盛健还款,由盛健本人按期偿还借呗。另查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4月至今,一年期均为3.85%。经计算,陈佳尧尚欠盛健借款本金9500.6元,利息926.1元,本息合计10426.7元。本院认为,陈佳尧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盛健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盛健依约向陈佳尧出借了借款,双方约定按盛健与借呗平台之间的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日期偿还借款,现陈佳尧违约还款,盛健有权收回借款并要求陈佳尧承担违约责任。故盛健要求陈佳尧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借贷关系发生于2020年9月,依法应适用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的有关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具体到本案,原、被告约定按照借呗平台年利率9.7%的标准作为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该利率标准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借款利率标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陈佳尧实际欠付盛健本息10426.7元,原告仅诉请10374元,本院以原告诉请金额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佳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盛健借款本金9500.6元、利息873.4元,合计103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陈佳尧负担(该款已由盛健垫付,执行中由陈佳尧径行给付盛健)。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黄旭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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