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春晓、金春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382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3820号
  • 案件名称

    刘春晓、金春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鸡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春晓;金春玉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3820号原告:刘春晓,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金春玉,女,1954年4月17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刘春晓与被告金春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刘春晓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春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刘春晓已预付,由刘春晓负担。审判员  庞学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翔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