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晓、金春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3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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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3820号案件名称
刘春晓、金春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春晓;金春玉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3820号原告:刘春晓,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金春玉,女,1954年4月17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刘春晓与被告金春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刘春晓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春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刘春晓已预付,由刘春晓负担。审判员 庞学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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