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79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7911号案件名称
黄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黄某;张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7911号原告:黄某,女,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印有毅,系辽宁千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路 宏人民陪审员 张晓芸人民陪审员 凌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罗靖怡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罗学敬、刘信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921民初1369号 下一篇 张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882执1122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