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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7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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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7911号
  • 案件名称

    黄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黄某;张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7911号原告:黄某,女,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印有毅,系辽宁千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路 宏人民陪审员  张晓芸人民陪审员  凌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罗靖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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