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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家奇、邓慧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1民初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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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民初938号
  • 案件名称

    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家奇、邓慧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徐家奇;邓慧颖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1民初938号申请人: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新明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龙宏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辉,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家奇,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药品销售员,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申请人:邓慧颖(徐家奇妻子),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        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家奇、邓慧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85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105元,由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尧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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