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家奇、邓慧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1民初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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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民初938号案件名称
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家奇、邓慧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徐家奇;邓慧颖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1民初938号申请人: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新明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龙宏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辉,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家奇,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药品销售员,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申请人:邓慧颖(徐家奇妻子),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 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家奇、邓慧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85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105元,由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尧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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