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晨、李晨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3执恢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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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3执恢175号案件名称
李晨、李晨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晨;李晨;刘荔平;刘荔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3执恢175号 申请执行人:刘荔平,男,197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晨,男,1987年9月8日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小圆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刘荔平与李晨借款合同纠纷的(2019)陕0523民初77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晨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李晨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晨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李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刘荔平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婷 审 判 员 董 文 吉审 判 员 袁 宏 博 二0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雷 乔 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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