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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李晨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3执恢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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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3执恢175号
  • 案件名称

    李晨、李晨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晨;李晨;刘荔平;刘荔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3执恢175号 申请执行人:刘荔平,男,197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晨,男,1987年9月8日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小圆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刘荔平与李晨借款合同纠纷的(2019)陕0523民初77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晨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李晨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晨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李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刘荔平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婷    审 判 员   董 文 吉审 判 员   袁 宏 博  二0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雷 乔 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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