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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74执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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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74执87号
  • 案件名称

    张静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静;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仲裁程序案件;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金融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74执87号申请执行人:张静,女,汉族,1956年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崔传龙,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景小娟,经理兼执行董事。张静与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5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静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60万元及收益、律师费、仲裁费等,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被执行人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本案债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景小娟的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张静的代理人崔传龙律师,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崔传龙律师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崔传龙律师因被执行人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张静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张静的代理人崔传龙律师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已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张静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静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52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侯成成审 判 员  郭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申政伟书 记 员  窦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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