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连香、祁东县企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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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811号案件名称
彭连香、祁东县企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彭连香;祁东县企丰矿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811号申请执行人:彭连香,女。被执行人:祁东县企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儒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连香与被执行人祁东县企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连香以重复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由,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26执8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虹审 判 员 文剑乃审 判 员 李 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邹慧君书 记 员 张子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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