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腰果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李沛伦演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4民初5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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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4民初5724号案件名称
西安腰果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李沛伦演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西安腰果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沛伦案件缘由
演出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4民初5724号 原告:西安腰果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32号经发大厦A座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W0Y026E。法定代表人:冯峥,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伟,男,汉族,1995年1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站前路21号,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9501150038,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沛伦,女,穿青人族,1994年4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西安腰果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沛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西安腰果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李沛伦返还原告西安腰果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约费40 000元;二、判令被告李沛伦支付原告西安腰果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约金200 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沛伦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日,原告西安腰果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李沛伦(乙方)签订《艺人演艺经纪协议》,合同期限1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合同约定甲方负责处理乙方互联网直播演艺经纪事宜日常管理,乙方作为甲方旗下的主播,根据甲方要求于指定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演艺及相关活动。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第4.2条约定,乙方应听从甲方关于直播的安排。合同第5.2约定,乙方每月累计不低于130小时,月开播天数不少于26天。合同第5.3条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签约金40 000元。2020年8月2日,西安腰果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依约向李沛伦支付签约40 000元,西安腰果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李沛伦在直播时间、直播播位、观众推荐等方面为专业培训、推广宣传和行业交流活动投入较大财力、物力。李沛伦开始直播。2020年11月开始,李沛伦直播时长不能满足合同约定,西安腰果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指出其违约行为后,李沛伦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改正,直播时间仍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给西安腰果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依约直播,经要求仍不改正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系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原告损失的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2日,原告西安腰果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及经纪公司,被告李沛伦作为乙方及主播,双方签订《艺人签约合同》约定:1.合作的期限为1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即自2020年8月2日起至2021年8月3日止。2.合作期限届满前30日内,若各方均未以书面形式提出不续约,则各方视同签订新的合作协议,合作期限自本 次合作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自动延续两年。3.合作内容:乙方作为甲方旗下的主播,接受甲方培养和职业规划成为合格的互联网直播主播。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于指定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演艺及相关活动,包括主演、解说、推广、宣传等。同时为更好地拓展乙方演艺事业,甲方负责处理乙方互联网直播演艺经纪事宜日常管理。甲方享有乙方的全部演艺事业的经济权,经济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乙方的互联网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法律事务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所有活动及事务。4.乙方因从事互联网直播获得的直播平台给付的报酬称为直播报酬,根据实际情况甲乙方依据以下方式分配收益,甲方负责与平台结算,乙方负责与平台结算。5.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经甲方评估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签约金40 000元。6.在合同尾部乙方处,李沛伦注明地址为: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村街道杨渡路中房那里1栋301室。经本院查询,该地址所属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案外人肖某某。又经本院电话询问李沛伦,其陈述,与西安腰果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在该地址租房居住生活,但自2021年4月份开始其已离开重庆大渡口区并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半山小镇1栋1单元1108号居住生活。被告李沛伦的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织金县八步镇碧星居委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李沛伦为自然人,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被告李沛伦的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织金县八步镇碧星居委会,被告李沛伦与原告西安腰果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案涉合同时,虽然注明地址为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村街道杨渡路中房那里1栋301室,但自2021年4月起,被告李沛伦已离开重庆市大渡口区,不再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居住生活,前述合同注明的地址不再是被告李沛伦的经常居住地。同时,案涉合同主要内容为被告李沛伦按原告西安腰果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要求在指定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演艺及相关活动,由此,也不能确认合同履行地为重庆市大渡口区。综上,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后即生效。 审 判 员 首云翠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助 理 陶知春书 记 员 黄 俊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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