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痛快、山东卞快虎快运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5民终1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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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5民终1649号案件名称
王痛快、山东卞快虎快运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痛快;山东卞快虎快运有限公司;张雨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5民终16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痛快,男,汉族,1989年3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卞快虎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蒙山大道与清河南路交汇处北路西豪德市场51栋。法定代表人:卞海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雨,男,汉族,1986年8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上诉人王痛快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卞快虎快运有限公司、张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4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痛快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痛快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痛快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5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8元,由王痛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雍自涛审判员 徐 婕审判员 汪振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纪 震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5民终16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痛快,男,汉族,1989年3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卞快虎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蒙山大道与清河南路交汇处北路西豪德市场51栋。法定代表人:卞海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雨,男,汉族,1986年8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上诉人王痛快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卞快虎快运有限公司、张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4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痛快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痛快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痛快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5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8元,由王痛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雍自涛审判员 徐 婕审判员 汪振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纪 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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