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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雨、礼泉县叁儀汽车租赁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425执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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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803号
  • 案件名称

    文雨、礼泉县叁儀汽车租赁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礼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文雨;礼泉县叁儀汽车租赁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425执803号礼泉县某某汽车租赁、文某某: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汽车租赁与被执行人文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礼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425民初16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文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汽车租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汽车租赁与被执行人文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文某某应给付申请人27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文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文某某于2021年9月14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汽车租赁2700元,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汽车租赁已领取该案件款2700元。被执行人文某某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425执80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 年9月14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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