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超凡计量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石屏天恒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恢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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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恢595号案件名称
湖南超凡计量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石屏天恒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湖南超凡计量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石屏天恒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恢59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超凡计量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安路**。法定代表人苏志峰,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屏天恒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宝秀镇大坡。法定代表人吕平。申请执行人湖南超凡计量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屏天恒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0121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石屏天恒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超凡计量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7日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同年7月12日、8月9日和8月20日,本院分别向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石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信息,其名下亦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12日,本院委托当地法院在其营业场所进行调查后,查明被执行人未正常经营,亦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5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报酬200000元、质保金100000元、利息27750元及其逾期利息100201元;本案受理费5220元和申请执行费4993.41元,以上共计438164.41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唐昌新审判员 付建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盛正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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