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王森、许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3执1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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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执1165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王森、许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王森;许诗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3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强,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系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森,男,198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许诗,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本院在执行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刘胜强、许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许诗于2021年9月14日给申请执行人还500000元,王森于2021年9月24日给申请执行人还300000元,2021年10月至2022年8月由王森每月25日前付20000元,2022年9月25日前由王森付26015.64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本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03执11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富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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