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莲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21执446号之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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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21执446号之十六案件名称
刘淑莲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淑莲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21执446号之十六被执行人:刘淑莲,女,汉族,1959年09月17日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淑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淑莲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朴胜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詹克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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