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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莲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21执446号之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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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21执446号之十六
  • 案件名称

    刘淑莲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淑莲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21执446号之十六被执行人:刘淑莲,女,汉族,1959年09月17日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淑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淑莲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朴胜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詹克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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