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洲、李春燕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01民初9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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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民初9332号案件名称
王洪洲、李春燕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都匀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洪洲;李春燕;贵州天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01民初9332号原告:王洪洲,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原告:李春燕,女,1983年4月23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都匀市。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系黔南州绿茵湖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被告:贵州天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广惠路266号(栋)1单元10楼附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4126503J。法定代表人:谭旭,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洪洲、李春燕诉被告贵州天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洪洲、李春燕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洲、李春燕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洲、李春燕撤回对被告贵州天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适用简易程序应当145元,原告王洪洲、李春燕未预交。审判员 梁 运 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方燕(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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