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环境保护局、四平科学技术研究院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吉0302执49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吉0302执495号案件名称
四平市环境保护局、四平科学技术研究院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四平市环境保护局;四平科学技术研究院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吉0302执495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王晓波,局长。被执行人:四平科学技术研究院。本院在执行四平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四平科学技术研究院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向金融、房产、车管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管玉波执行员 叶晓飞执行员 张媛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国栋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廉光日、金哲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5执保302号 下一篇 王洪洲、李春燕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01民初93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