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全喜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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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444号案件名称
王全喜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全喜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444号被执行人:王全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本院刑庭移送的被执行人王全喜犯危险驾驶罪并处罚金5000元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全喜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后本院通过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全喜的银行账户存款2463元扣划并上缴国库。其名下现无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全喜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信息。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恢4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再行恢复执行。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张 欣审判员 乐发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 萌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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