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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晋0108民初2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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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108民初2079号
  • 案件名称

    黄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太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黄某;王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晋0108民初2079号原告:黄某,男,194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异进,山西丹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46年10月13日出生。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决被告王某归还借款22000元,利息4351元(2016年8月10日计算至起诉日,按照银行LPR,4%计算);共计26351元;2、判决被告王某承担22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王某与原告为亲家关系(双方子女于2008年离婚),2016年8月10日以曾经亲家的身份请求原告给予帮助,说其妹妹生病急用。原告基于双方前亲家的关系,本着情谊帮助其渡过难关,遂借给其现金30000元。现金被告王某分别于2020年归还过5000元、2021年6月23日归承金还过3000元。答应7月再归还2000元。但是原告7月份向被告王某索要时,被告王某出言不逊,指责原告为了一点钱一直在催。原告本是帮助的情谊,现在反倒成为指责的对象。被告王某分别于2020年归还过5000元、2021年6月23日归还过3000元。每还一次,借条的金额就减少一次,因此最新的借条为2021年6月23日签署。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共同确认被告王某欠原告黄某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2000元,被告王某于2021年9月起每月20日前向原告黄某偿还1200元,直至付清。二、被告王某如未按照上述第一项还款,原告黄某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黄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229元,由被告王某负担,由于原告黄某已预交诉讼费,被告王某于2021年9月2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黄某。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员 樊晓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 珊书 记 员 闫 淼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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