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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培宝、李子山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281执4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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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81执4578号
  • 案件名称

    许培宝、李子山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胶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许培宝;李子山;张桂芳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281执4578号申请执行人:许培宝,男,汉族,1970年4月11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高春华,男,196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系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子山,男,汉族,1962年11月16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张桂芳,女,汉族,1962年4月11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洋与被执行人李子山、张桂芳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81民初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你方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9)鲁0281民初67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2021)鲁0281执4578号案件已执行完毕。特此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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