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4民终1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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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4民终1194号案件名称
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4民终1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50726。法定代表人:王列卡,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乌江实业综合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689402541。法定代表人:王力群,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1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冉景红审 判 员 何洪波审 判 员 郑 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喻 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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