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勇芬、曾加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11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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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1197号之一案件名称
杜勇芬、曾加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杜勇芬;曾加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1197号之一原告:杜勇芬,女,汉族,1983年3月24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个体,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告:曾加勇。男,汉族,1961年11月20日生,贵州省纳雍县人,住贵州省纳雍县。原告杜勇芬与被告曾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杜勇芬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勇芬以其作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勇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13元,由原告杜勇芬负担。审 判 长 汪丽萍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彭黔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姚 熠书 记 员 田单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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