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早英与湖南绿康蔬菜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湘1221执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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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773号案件名称
杨早英与湖南绿康蔬菜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早英;湖南绿康蔬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21执773号申请执行人:杨早英被执行人:湖南绿康蔬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早英与被执行人湖南绿康蔬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1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强制执行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450元,提取被执行人在湖南博世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租金收入6915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息164670元,执行诉讼费2530元,收取执行费2405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本院对(2021)湘1221执773号案件予以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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