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景龙、葫芦岛志达装配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2执129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执1293号
  • 案件名称

    李景龙、葫芦岛志达装配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李景龙;葫芦岛志达装配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2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李景龙,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满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葫芦岛志达装配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40055816918XL,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老官堡村白草山屯。本院依据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2民初41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景龙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志达装配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法对其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现已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表示被执行人无收益类保险、股息分红、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2民初411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景龙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志达装配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百玲人民陪审员  丁秀武人民陪审员  冯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琼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