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榜劳脱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陕10刑更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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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刑更97号案件名称
李榜劳脱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榜劳案件缘由
脱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刑更97号 罪犯李榜劳,男,196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盲,住河南省卢氏县,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豫0324刑初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榜劳犯脱逃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又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9年4月23日被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实际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1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商州监狱于2021年7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商州监狱提出罪犯李榜劳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李榜劳自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三课”学习认真。评定“表扬”三次。商州监狱提供了计分考核登记表,服刑人员改造质量评估表,鉴定表等有关证据予以证实。 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对以上事实、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商州监狱认为罪犯李榜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榜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应当从严减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榜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 涛 审 判 员 任旭文 审 判 员 屈晓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吴丹莉 书 记 员 张铭博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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