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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玉、杭州帮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6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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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169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金玉、杭州帮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杨金玉;杭州帮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倪黎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06执16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金玉,男,195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杭州帮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组织机构代码:MA28R4JQX。法定代表人倪黎明。被执行人倪黎明,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杨金玉诉被告杭州帮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倪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1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金玉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56232.87元;执行费为7962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帮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倪黎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帮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倪黎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帮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倪黎明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帮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倪黎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京东、财付通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向杭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杭州帮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歇业,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支付宝、京东、财付通、证券、股权及对外投资信息。被执行人倪黎明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房产已经被本院另案拍卖,得拍卖款1435000元,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杨金玉23877元;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房产,系本院查封,因该房产抵押给温州银行杭州萧山支行,故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的请求,将该房产的处置权移交给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处置,拍卖款优先扣除抵押款,余款将交由本院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倪黎明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支付宝、京东、财付通、证券、股权及对外投资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倪黎明共涉及执行案件7件,涉案标的1000万元。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帮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倪黎明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五年内出境,同时冻结其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帮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倪黎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16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徐建峰 二0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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