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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雷、靳茂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0执10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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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30执101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大雷、靳茂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宜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大雷;靳茂林;王丽丽;李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30执10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大雷,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被执行人:靳茂林,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被执行人:王丽丽,女,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被执行人:李勤,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大雷与被执行人靳茂林、王丽丽、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于申请当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了以下执行行为。1、向被执行人靳茂林、王丽丽、李勤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靳茂林、王丽丽、李勤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机动车牌照为陕A**、陕J**陕J**陕JH**、陕J**陕J**、陕J**汽车,查封被执行人王丽丽名下登记的机动车牌为陕J***号汽车,查封被执行人李勤名下登记的陕J***号汽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对被执行人茂林、王丽丽、李勤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4、经过约谈申请执行人王大雷,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续措施和权利,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我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30执10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孟晓宜人民陪审员  张延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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