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银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何长春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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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2431号案件名称
全椒银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何长春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全椒银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何长春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2431号申请执行人:全椒银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法定代表人:董海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长春,女,1972年0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124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长春账户余额6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班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亮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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