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9执21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729执2131号案件名称
郝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郝杰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9执2131号被执行人郝杰,女,汉族,1974年0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被执行人郝杰犯盗窃罪罚金一案中,依照(2020)豫1729刑初49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8月0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郝杰名下无存款登记信息;2、查明被执行人郝杰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郝杰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郝杰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6000元,目前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新蔡县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郝杰终结本此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周 伟审判员 王昆鹏审判员 李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彬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郑少会、邹龙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5执315号之一 下一篇 上海特星莲化工有限公司与刘青买卖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20执58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