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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少会、邹龙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5执3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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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5执31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郑少会、邹龙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郑少会;邹龙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5执3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少会,女性,1951年04月28出生,汉族,住岚皋县.被执行人:邹龙英,女性,1980年01月28出生,汉族,住岚皋县。本院在执行郑少会与邹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岚皋县人民法院(2021)陕0925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邹龙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0000.00元。但被执行人邹龙英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邹龙英在住房公积金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邹龙英在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岚皋管理部的公积金存款16079.18元到岚皋县人民法院涉案帐户2607***************(中国工商银行岚皋县支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陈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佩红书 记 员  华克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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