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某、马某某所有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恢2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恢211号案件名称
祁某某、马某某所有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祁某某;马某某案件缘由
所有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5执恢211号申请执行人:祁某某,男,回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回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勉县人民法院(2019)陕0725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7民终4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祁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马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祁某某返还拆迁补偿款41345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120元。逾期,被执行人马某某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祁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0)陕0725执491号执行案件予以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某某将相应资产转账到第三人马天颖、马天新、马天建、刘力华名下银行卡内。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祁某某与第三人马天建、刘力华、马天新、马天秀协商,第三人马天建、刘力华、马天新、马天秀愿意从自己分到的拆迁补偿款中向申请执行人祁某某返还(2019)陕0725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相应比例拆迁补偿款(现均以不同的方式履行完毕)。后被执行人马某某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祁某某进行了终本约谈后裁定(2020)陕0725执49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7民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执行人马某某的再审申请。2021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祁某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马某某未履行的拆迁补偿款188949.52元及案件受理费6120元,合计195069.52元,要求被执行人马某某履行前述金额。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通过司法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马某某在银行存款已扣划50650元,名下持有的股票申请执行人祁某某同意解除冻结,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已查明财产中,被执行人马某某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马某某消费进行惩戒。执行中,第三人马天颖(马某某之女)承诺代被执行人马某某在2023年9月15日前履行完毕剩余执行金额147895.52元。申请执行人祁某某亦表示同意。本案执行到位50650元,兑付申请执行人祁某某50000元,其余650元为本案申请执行费。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祁某某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祁某某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宜进行处置,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除前述财产外,被执行人马某某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傅勉忠审 判 员 王 彪审 判 员 封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 勉书 记 员 蒲玢渝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