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战、杨荣荣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初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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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民初38号案件名称
王战、杨荣荣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战;杨荣荣;延安市宝塔区李瑞豪二手车销售部案件缘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民初38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延安市宝塔区李瑞豪二手车销售部。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602MA6YL1N88E。负责人:李瑞,男,汉族,1983年5月23日,陕西省靖边县人,现住延安市百米大道,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305230817。被告(申请执行人):王战,男,汉族,1989年3月13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0XXXX903132211。 被告(被执行人):杨荣荣,女,汉族,1989年7月2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907021326。 原告延安市宝塔区李瑞豪二手车销售部因与被告王战、杨荣荣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延安市宝塔区李瑞豪二手车销售部起诉请求:1、请求停止对陕JXXXXX车辆的执行,并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杨荣荣2019年12月4日与原告签订二手车交易协议,将其名下陕JXXXXX雷克萨斯车辆以26万元出售给原告并交付。因车辆系按揭车辆,故2019年12月5日,原告将车贷223937元转入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该公司出具结清证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原告与杨荣荣签订协议并占有使用该车辆,协议合法有效。2020年5月法院对该车进行保全,但保全时原告已付清车贷且已实际占有使用车辆,系该车辆合法所有人。故请求法院中止对陕JXXXXX车辆的执行,解除查封将该车返还申请人。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原告在起诉时提交了由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陕06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但其执行异议起诉书中被告为王战、杨荣荣,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为武小强、杨荣荣,二者并不一致。经与原告负责人李瑞谈话,称其系对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6财保9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不服,该裁定书中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是王战,被申请人是杨荣荣,其并未对该裁定涉及的财产提出异议。另其已经与(2020)陕06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涉及的武小强、杨荣荣达成调解,武小强已经撤案。基于此,我院认为原告起诉错误,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延安市宝塔区李瑞豪二手车销售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00元,原告延安市宝塔区李瑞豪二手车销售部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伟审 判 员 王 欣审 判 员 武 烨 二O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郭 秀 艳书 记 员 杨 红 红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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