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明业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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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785号案件名称
张伟、明业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伟;明业国;丁彩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785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汉族,1966年7月18日出生,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住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明业国,男,汉族,1978年7月1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丁彩霞,女,汉族,1979年8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张伟诉被执行人明业国、丁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5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明业国、丁彩霞共同偿还原告张伟借款510000元,承担利息248000元,合计758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1580元,减半收取5790元,由原告张伟负担100元,被告明业国、丁彩霞负担5690元。原告已交纳,被告明业国、丁彩霞承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579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明业国、丁彩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办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28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等执行文书。2.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明业国、丁彩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材料。3.2021年4月28日、6月11日、7月14日、8月11日、9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明业国、丁彩霞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明业国、丁彩霞无存款,明业国名下有甘AC××××号丰田牌车辆(2008年登记)、甘A5××××号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2007年登记)、新FM××××号的长城牌车辆(2011年登记),丁彩霞名下有一辆甘GY××××号的别克牌车辆(2013年登记)。申请人不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明业国、丁彩霞名下的上述车辆进行处置也不垫付评估费用。4.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明业国、丁彩霞名下的银行账户。5.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明业国、丁彩霞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明业国名下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丁彩霞在新建街70-80号水务局B号楼4层4-402室有一不动产。申请人表示不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丁彩霞名下的上述房产进行处置也不垫付评估费用。6.经调查,被执行人明业国、丁彩霞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7.2021年9月24日,本院依法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本案被执行人明业国、丁彩霞高消费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2021年9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并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763690元,全部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玲审判员 那海燕审判员 张明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加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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