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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庆月、李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03执30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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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03执304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庆月、李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陈庆月;李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拟稿人核稿人签发人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3执30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庆月,女,1992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李佳,男,198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庆月与李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庆月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503执30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传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卫 政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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