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庆月、李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03执304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503执3045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庆月、李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庆月;李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拟稿人核稿人签发人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3执30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庆月,女,1992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李佳,男,198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庆月与李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庆月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503执30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传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卫 政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