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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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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4433号
  • 案件名称

    苗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卫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苗某;刘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433号原告:苗某,男,x年x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刘某,男,现年约75岁,汉族,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原告苗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同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某撤诉。;;        审判员    王飞飞二○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桂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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