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4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4433号案件名称
苗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卫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苗某;刘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433号原告:苗某,男,x年x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刘某,男,现年约75岁,汉族,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原告苗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同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某撤诉。;; 审判员 王飞飞二○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桂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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