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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辉、黄存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881民初3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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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881民初3623号
  • 案件名称

    吴忠辉、黄存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廉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吴忠辉;黄存聪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881民初3623号原告:吴忠辉,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军,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黄存聪,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锡龙,系广东民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忠辉与被告黄存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吴忠辉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忠辉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忠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忠辉负担。审 判 员 莫华存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庞宇清书 记 员 李晓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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