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雨、王振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1民初4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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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4417号案件名称
谷雨、王振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谷雨;王振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1民初4417号原告:谷雨,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告:王振巍,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东港市。原告谷雨与被告王振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人民币814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被告通过微信聊天自原告处陆续借款共计人民币81400元,其中2021年5月6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人民币10000元;2021年5月8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21000元;2021年5月14日,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5000元;2021年5月18日支付宝转账人民币5400元(当天微信还款5800元含之前借款现金800元);2021年5月30日支付宝转账35000元。被告于2021年6月8日向原告表示上述借款不能偿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合法有效,经原告主张,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予依法公正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本院按照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及联系方式均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原告亦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及准确身份信息,导致本院无法确认被告的主体资格,故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谷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巧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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