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玲玲、上海婵之云服饰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3民初4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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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民初4925号案件名称
邱玲玲、上海婵之云服饰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邱玲玲;上海婵之云服饰有限公司;淮安区云小朵内衣店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3民初4925号原告:邱玲玲,女,1991年3月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丽丽、路丹,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婵之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奉金大道103号。法定代表人:郑丽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冉,该公司事务专员。被告:淮安区云小朵内衣店(系个体工商户字号),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南道801号玖珑汇商业广场永辉超市G211号。经营者:蒋孝俊,男,1985年10月25日生,住扬州市邗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乾,该店店员。原告邱玲玲诉被告上海婵之云服饰有限公司、淮安区云小朵内衣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邱玲玲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玲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玲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邱玲玲负担。审 判 员 张锦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朱瑞雪书 记 员 吴 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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