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睿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文睿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鲁01民辖终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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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辖终434号案件名称
山东睿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文睿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山东睿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文睿;温寒;程鹏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辖终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睿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温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文睿,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寒,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鹏,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上诉人山东睿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选装饰公司)、罗文睿、温寒因与被上诉人程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71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上诉人睿选装饰公司、罗文睿、温寒上诉称,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7100号民事裁定,依法改判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睿选装饰公司、罗文睿、温寒因与被上诉人程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睿选装饰公司与被上诉人程鹏签订建设施工安装合同,建设施工安装合同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济南市槐荫区前周村、后周村,应当移送到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7100号民事裁定,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程鹏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睿选装饰公司(甲方)与程鹏(乙方)分别于2020年5月24日、2020年6月9日签订的两份《合作协议书》均载明“甲方负责将乙方垫资款专项用于此项目产品采购及运输入户、安装、验收、售后保修及结算、执行与政府签订的采购合同相关条款”,“乙方负责整体项目的垫资,每户基础垫资明细……”,“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收到所有工程款项后,工程款项总金额扣除所有费用后获得的净利润,按照甲方占25%、乙方占75%的比例进行利润分成”。因此,该《合作协议书》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本案系合同纠纷。睿选装饰公司主张《合作协议书》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当,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两份《合作协议书》第四条附加条款均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在若出现异议或其他未尽事宜,双方首先本着友好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具体明确,且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有效约定。被上诉人作为《合作协议书》的乙方,依照约定向其所在地的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庆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 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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