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泉龙、陈生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辖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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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辖153号案件名称
杨泉龙、陈生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杨泉龙;陈生产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辖153号 原告:陈生产,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上蔡县。被告:杨泉龙,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原告陈生产与被告杨泉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陈生产诉称,原、被告于2019年4月8日签订了一份装修摊位租赁经营合同但尚未履行,签订合同前后被告以各种理由问原告索要钱财1万元并于2019年4月26日偷偷用原告手机给自己转账5000元,现在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1.5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申请将案由更改为不当得利纠纷,因不当得利纠纷案件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在西安市莲湖区,其院没有管辖权,遂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陕0113民初22079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2021年7月13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原告住所地在西安市雁塔区,原、被告均不在其院辖区故其院没有管辖权,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不妥,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陈生产最终的诉讼理由及请求,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通过公民身份信息查询显示本案被告杨泉龙的住所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层XX号,该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区域,故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杨泉龙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在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且已立案受理后,又将案件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有误,依法应予纠正,本案依法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艳 枫审 判 员 赵 兆审 判 员 张 凯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冯 凡书 记 员 杨 琳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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