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与王燕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3执43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执4311号案件名称
王敏与王燕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敏;王燕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3执4311号申请执行人:王敏,女,1963年8月2日生,蒙古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王燕芳,女,1964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王敏与被告王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的(2018)沪0113民初194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敏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王燕芳归还欠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王燕芳在本院涉及多起被执行案件未了,其名下无车辆、证券、工商、社保、公积金、股息红利、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已被另案查封在先,本案仅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但账户内余额极少。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王燕芳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向阳审判员 徐 颖审判员 张玉麟书记员 张明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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