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细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5民初1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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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5民初1280号案件名称
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细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细平;魏知兴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5民初1280号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江永县潇铺镇永明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尹学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军,系该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普,系该行回龙圩支行行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彭细平,男,汉族,1964年8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江永县。被告:魏知兴,女,汉族,1967年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江永县。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细平、魏知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彭细平、魏知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细平、魏知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雷 建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欧阳佚安书 记 员 彭 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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