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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浩、周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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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737号
  • 案件名称

    李德浩、周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德浩;周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737号申请执行人:李德浩,男,汉族,1973年1月5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730105xxxx。被执行人:周涛,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陵园路。身份证号码:61240119730908xxxx。申请执行人李德浩与被执行人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19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周涛偿还李德浩借款30万元整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34元,申请执行费4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涛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20)陕0902执173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刘华审判员张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涂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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