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浩、周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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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737号案件名称
李德浩、周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德浩;周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737号申请执行人:李德浩,男,汉族,1973年1月5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730105xxxx。被执行人:周涛,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陵园路。身份证号码:61240119730908xxxx。申请执行人李德浩与被执行人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19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周涛偿还李德浩借款30万元整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34元,申请执行费4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涛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20)陕0902执173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刘华审判员张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涂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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