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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8执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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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8执396号
  • 案件名称

    宋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夏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宋某;王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8执396号申请执行人:宋某,住夏县。被执行人:王某,住夏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8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宋某2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29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本院于2021年6月9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起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信息,没有发现财产信息,也无其他财产信息。3、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8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刘永杰审 判 员 张银生审 判 员 李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房文军书 记 员 李 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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