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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中市分行、汉中天润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恢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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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恢29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中市分行、汉中天润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中市分行;汉中天润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恢2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中市分行被执行人汉中天润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中市分行依据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20)陕07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汉中天润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75万元及利息,本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主要做了如下工作:1、依法通过总对总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存款、不动产、债券、网络资金、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经现场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营业场所、财产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3、经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多年来的纳税记录及相关交易记录;4、经现场查询,未查找到汉中天润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杰本人及去向。5、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并将其纳入失信和限制消费。6、上述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对本院采取上述措施表示认可,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公司办公地址。本院认为,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公司办公地址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公司办公地址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认定这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宜对本案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未执行完毕前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3执恢2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旭审判员 熊伟峰审判员 刘人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佩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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