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罗强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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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309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罗强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罗强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309号原告:深圳市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1402-1403(1402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811972。法定代表人:黄国忠,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芝煜,系四川明炬(资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鑫晨,系四川明炬(资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罗强,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原告深圳市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伯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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