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玉华、于利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3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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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3799号案件名称
董玉华、于利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董玉华;于利华;钱伯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3799号申请人:董玉华,男,1975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申请人:于利华,男,1977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申请人:钱伯华,女,1980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审理董玉华与于利华、钱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董玉华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于利华、钱伯华名下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值财产。董玉华、赵英以其名下共有的无锡市惠山区凤天美庭XX-XXX室房产、无锡市梁溪区富城湾公寓XX-XXXX号房产,董玉红、陈梅花以其名下共有的无锡市梁溪区富城湾公寓XX-XXXX号房屋,共计三套房屋为本案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玉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于利华、钱伯华名下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程慧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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