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元秀、田建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1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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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1009号案件名称
郑元秀、田建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郑元秀;田建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2执1009号 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郑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5日作出的(2018)陕0722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5398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消费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存款余额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涉及系列案件较多,被执行人及其夫张文祥(已故)名下部分财产已被处置,另一部分正在集中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人田某某谈话,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2执10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龙图 审 判 员 王志权 审 判 员 丁新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成岗 书 记 员 冯 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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