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飞、勉县保明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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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544号案件名称
宋飞、勉县保明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宋飞;勉县保明轮胎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勉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执544号 申请执行人:勉县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勉县。被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勉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5民初16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勉县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勉县XX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某某支付轮胎款6000元,本院遂立案受理。 本院通过司法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宋某某在银行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宋某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均无存款。被执行人宋某某在工商、证券、不动产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宋某某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陕FXXXXX的英伦牌小汽车本院已查封,但是目前下落不明,故暂无法处置。执行中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宋某某消费并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宜进行处置,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宋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王 勉 书 记 员 蒲 玢 渝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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