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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创威渔具有限公司、济南金鹏程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091民初15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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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91民初157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威海创威渔具有限公司、济南金鹏程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威海创威渔具有限公司;济南金鹏程工贸有限公司;曹鹏;葛永英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91民初1578号之一原告:威海创威渔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DAMTR47,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阳中路-20号-6号。法定代表人:宋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媛媛,山东天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金鹏程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78408541T,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办事处新沙王庄村。法定代表人:曹鹏,经理。被告:曹鹏,男,户籍地山东省济南。被告:葛永英,女,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原告威海创威渔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金鹏程工贸有限公司、曹鹏、葛永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威海创威渔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创威渔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54元,减半收取计3777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由原告威海创威渔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传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瑛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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