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创威渔具有限公司、济南金鹏程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091民初157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091民初1578号之一案件名称
威海创威渔具有限公司、济南金鹏程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威海创威渔具有限公司;济南金鹏程工贸有限公司;曹鹏;葛永英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91民初1578号之一原告:威海创威渔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DAMTR47,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阳中路-20号-6号。法定代表人:宋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媛媛,山东天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金鹏程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78408541T,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办事处新沙王庄村。法定代表人:曹鹏,经理。被告:曹鹏,男,户籍地山东省济南。被告:葛永英,女,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原告威海创威渔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金鹏程工贸有限公司、曹鹏、葛永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威海创威渔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创威渔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54元,减半收取计3777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由原告威海创威渔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传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瑛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朝阳金河粉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1013号之十九 下一篇 北京中骏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从友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4民终21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