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行、李红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3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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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3365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行、李红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行;李红生;马辛珠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336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行,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民主东路153号。负责人:黄永山,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祎陶,该公司职工。被告:李红生,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皂郊镇皂郊村14号。被告:马辛珠,女,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皂郊镇皂郊村1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行与被告李红生、马辛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交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行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赵生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 欢书 记 员 吴欣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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