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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陕0323执7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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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执71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某某、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
  • 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岐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李某某1;李某某2;刘某某1;陕西岐山农村商业银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陕0323执715号之一本院在执行陕西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靳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李某某1、李某某2、刘某某1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靳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李某某1、李某某2、刘某某1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款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靳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李某某1、李某某2、刘某某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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